“腾讯”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山东腾讯构成侵权判赔30万

原告腾讯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28日获准注册“”商标,商标注册号为第1962827号,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,范围包括信息传送、电话通讯、移动电话通讯、计算机终端通讯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。2004年4月28日,腾讯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受让取得第1962827号“”注册商标的专用权。专用权期限续展至2023年2月27日。而被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首页显示有“腾讯传媒”、“腾讯集团”字样,该网站“DM广告”点击进入发现,被告所做的广告设计中使用“腾讯传媒”、“腾讯百事通”字样且突出使用“腾讯”二字。原告认为,被告的此种行为已经侵犯原告的第1962827号“”注册商标专用权;“腾讯”企业字号的使用同样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。 [原文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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